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8月30日表决通过反垄断法,明年8月1日起施行。正如早前通过的《物权法》因涉及私有产权问题而一拖再拖,这部被称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从起草到审议,前后也经历了十三年,据人大常委委员丛斌表示,“反垄断法草案的制定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与国际经济缺席接轨的一个
重大举措:这部法律出台,将有利于抑制跨国垄断势力,打击跨国企业操纵市场价格、产品技师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限制竞争的行为,将大大提升中国的国际经济政治地位,用法律形式来切实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事实上,正如丛斌委员的说法,8月30日通过的反垄断法有很强的“中国特色”,因为大部分国际的反垄断条文都针对包括本国在内的行业垄断者,但中国的反垄断法则主要为了限制跨国企业“入侵”内地、吞并国内的同类型业者之后独霸市场,故此当8月30日消息公布后,反应最大的并不是垄断国内业务的多家大型国企,而是外国的大型企业!
据资料显示,在2004年前,内地的外资并购占全部外资投资额仅5%,但到了2005年,该数字已达20%,反映外资进入中国除了开展自己的业务,也积极进行收购合并,扩大市场占有率,此消彼长,本地企业自然萎缩。除了限制并购,反垄断法也规定外资公司如果要并购中国企业,不但要接受反垄断调查,而且还要受国家安全审查;这些规定,并非中国独有(美国在“911”之后加紧针对外资并购美国企业,就经常以国家安全作为反对理由),但和外国有所不同的是,反垄断法通常以鼓励竞争、促进市场公平交易、维护消费者利益为核心,外国企业“入侵”造成垄断固然违反公平竞争,但本国企业垄断市场,限制竞争者加入,同样会损及消费者利益。中国的反垄断法,主要针对的却是外国企业,国内的垄断寡头反而得到豁免,如此“排外色彩”甚浓的法例,是否能够保证中国市场有充分竞争,内地消费者能够充分享受反垄断政策带来的好处?
按照反垄断法草案二审稿加入的条文:“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商品和服务的合法经营予以保护。”很明显,中国政府不但没有藉着立法破除国内垄断企业的专营专卖,反之明文加以保障,并承认其合法地位,可以预见,目前在很多领域内存在的行业垄断和国企垄断,其基本格局并不会因通过了反垄断法而受到影响。
除此之外,行政垄断也没有被列入反垄断法的范围;众所周知,目前国内不少利益分化和冲突,皆源于地方政府和国企等经济主体滥用行政地位,以政府的行政力量排斥竞争者市场,中国的社会主义体制令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和国企联手合作发挥行政垄断力量的情况经常发生,如果立法而不触及这个具体难题,反垄断、促竞争、保人民利益又从何做起?
在中国,行业协会也是一种行政垄断,新法例对此加以限制,算是其中一项进步,因为在国外,行业协会多属于自律组织,但内地却是定价、产量自律和划分地域的自律组织,令消费者无法得到充分选择,这种变相的行业联手垄断,是外国反垄断法的重点打击对象,现在中国也接受了这种做法。
能够立法反垄断,是中国经济的一大突破,但限于体制和国情,不少“法外”垄断现象似乎仍然未能打破。(原载《信报》社评)
(编辑:Robby)